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五岳纪元量子计算操作系统项目章程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五岳纪元量子计算操作系统项目章程

openwuyue

2026-05-19 发布96 浏览 · 0 点赞 · 0 收藏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五岳纪元量子计算操作系统项目章程

文件版本:2026年试行版

编制日期:2026年3月2日
生效日期:2026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项目名称
五岳纪元量子计算操作系统项目(简称本项目)系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孵化及运营的开源项目。
本项目中文全称为开放原子五岳纪元量子计算操作系统项目,简称为五岳纪元项目;

第二条项目愿景和使命
本项目愿景为打造开放的、全球化、通用化的量子计算操作系统,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量子操作系统软件开源生态;
本项目使命为汇聚产学研力量,将闭源为主的开发模式转向社区共建。通过生态聚合与资源整合,推动量子计算软硬件协同发展。

第三条项目治理原则
本项目以本项目治理组织领导下的项目自治为原则,在遵守基金会章程、知识产权政策、开源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开放治理和运营。

第四条业务范围
1、探索和构建量子计算软件开源生态,促进量子计算产业发展;
2、提升本项目的技术易用性和可靠性;
3、促进本项目开源软件推广、使用、宣传、培训等;
4、其他经基金会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项目成员

第五条项目构成
1、项目治理组织:项目捐赠方/贡献方(简称项目方)依照其在基金会指导下制定的项目章程成立的项目治理机构,命名为项目工作委员会。
2、项目捐赠人:经本项目筹备组或本项目既有治理组织决策认可,从事或支持开源事业且与基金会签署本项目开源治理相关协议并根据前述协议参与本项目开源治理并履行相应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与基金会签署本项目开源治理相关协议,参与本项目贡献和社区建设但尚未成为项目捐赠人的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4、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注册并使用本项目社区资源,参与本项目贡献和社区建设但尚未成为本项目捐赠人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项目捐赠人
本项目捐赠人包括A类捐赠人、B类捐赠人、C类捐赠人、D类捐赠人。A类捐赠人最多不超过3个,B类捐赠人最多不超过15个,C类捐赠人最多不超过15个,D类捐赠人席位不限。
(1)A类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五岳纪元项目开源治理协议》,承诺参与社区关键技术研发与硬件驱动适配;参与撰写或贡献标准化文稿、论文、行业白皮书、应用报告等成果;参与社区运营推广活动;承诺贡献有效源代码不少于5000行/年,并连续贡献 2年及以上,投入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年。
(2)B类捐赠人:签署《五岳纪元项目开源治理协议》,承诺参与硬件驱动适配;参与撰写或贡献标准化文稿、论文、行业白皮书、应用报告等成果;参与社区运营推广活动;承诺贡献有效源代码不少于1000行/年,投入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年。
(3)C类捐赠人:签署《五岳纪元项目开源治理协议》,承诺参与撰写或贡献标准化文稿、论文、行业白皮书、应用报告等成果;参与社区运营推广活动。
(4)D类捐赠人:签署《五岳纪元项目开源治理协议》,承诺参与社区的运营推广工作。
本项目捐赠人维持其捐赠人有效身份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章程;
(2)维持与基金会签署的协议持续有效且满足相应的捐赠人条件;
(3)致力于推动本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具有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的捐赠人应按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供对应代表的授权书;
(5)满足基金会相应的考核标准;
(6)根据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章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本节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仅指非项目捐赠人的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申请加入项目成员的,应由工作委员会成员提名,并经过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与基金会签署对应协议后正式加入。此类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参与项目治理的方式以及考核方式等同C类捐赠人。该资格每年需要工作委员会重新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成员身份从工作委员会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终止。
为维持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身份,其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章程;
(2)维持与基金会签署的协议持续有效且积极履行该协议;
(3)致力于推动本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根据基金会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本章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A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可参与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并委派一名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的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
(2)可提名主席、执行总监候选人;
(3)可参与本项目所有下设组织,可提名所有下设组织首届负责人,并委派一名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的代表;
(4)可对本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5)可优先参与本项目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6)可优先获得本项目刊物和技术资料;
(7)可在本项目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2、B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可参与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并委派一名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的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
(2)可参与本项目所有下设组织,可提名所有下设组织首届负责人,并委派一名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的代表;
(2)可对本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3)可参与本项目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4)可获得本项目刊物和技术资料;
(5)可在本项目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3、C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C类捐赠人总数每满四名,可以选举一名C类捐赠人代表作为工作委员会委员,但C类捐赠人工作委员会委员最多三个席位;每个C类捐赠人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参与工作委员会C类捐赠人委员代表选举;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可委派一名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的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不占用前述C类捐赠人工作委员会委员席位;
(2)C类捐赠人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
(3)可参与本项目所有下设组织;可提名除技术指导委员会外的其他下设组织首届负责人,除技术指导委员会外的其他下设组织可委派一名享有提案权及投票权的代表;
(4)可对本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5)可参与本项目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6)可获得本项目刊物和技术资料;
(7)可在本项目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4、D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可参与本项目除技术指导委员会外的其他下设组织;
(2)可对本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3)可参与本项目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4)可获得本项目刊物和技术资料;
(5)可在本项目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5、如本项目捐赠人出现以下情形,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捐赠人继续参与本项目所有治理活动并进行公示:
(1)捐赠人违反法律法规;
(2)捐赠人违反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要求;
(3)捐赠人违反本项目相关协议约定。

第三章 项目治理架构

第九条治理架构概况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发起方数量达到三家以上,且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起方不超过半数时,可向基金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申请成立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并在申请通过后且与基金会签署开源项目治理相关协议后成立本项目工作委员会。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重大决策,设主席一名,负责指导工作委员会决策的执行,主席为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设执行总监一名,负责执行本项目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的执行等;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1名,负责协助工作委员会与秘书处的沟通与协调等,由秘书处指定。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下设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管理与技术决策;下设生态委员会,负责社区运营与推广等工作;设标准工作组、法务与合规工作组、IT基础设施工作组。标准工作组,负责本项目的标准制定、白皮书发布等工作;法务与合规工作组,负责本项目的法律、代码合规等工作;IT基础设施工作组,负责项目开发及推广的软硬件平台保障。本项目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本项目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权。
本项目治理架构如下: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项目所有业务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本项目工作委员会由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捐赠人所组成,负责处理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各项事务并对本项目进行开放治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其委派的委员代表对工作委员会相关业务决策承担责任。
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加入退出机制和议事规则应以对各方公平公正、开放平等为原则。
2、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制度;
(3)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项目服务;
(4)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5)能够为本项目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6)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应在任命前根据基金会开源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向秘书处提交任职承诺书等备案登记材料。
3、工作委员会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修改本章程,由工作委员会制定、经基金会审定的项目管理制度是本项目开放治理基本纲领;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项目资金筹集、财产管理和使用计划,项目年度活动计划等;
(3)制定及调整项目的重大方向,项目的中止或终止;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决定项目的知识产权授权管理,包括项目名称及品牌等;
(6)决定罢免工作委员会委员,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7)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并在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由秘书处任命或罢免;
(8)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并在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由秘书处任命或罢免;
(9)听取、审议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执行总监的工作;
(10)选举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首届负责人,任命和罢免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负责人,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11)听取、审议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下设组织的工作;
(12)针对本项目开源社区各个机构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资产和经费使用情况设立审计及投诉反馈机制,并对相关结论进行处理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13)按需聘用全职、兼职工作人员,招募志愿者;
(14)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合法流程设立、授权相关委员会、工作组和/或人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15)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任免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4、工作委员会委员管理
(1)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加入:本项目A类捐赠人、B类捐赠人、C类捐赠人及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可成为社区工作委员会初始委员,其中C类捐赠人初始委员一年任期满后由工作委员会按照C类捐赠人开源治理参与方式重新选举C类捐赠人工作委员会委员。首届工作委员会成立后,项目新增A类捐赠人、B类捐赠人、C类捐赠人申请加入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按照各类捐赠人开源治理参与方式实施,新增工作委员会委员设置3个月考察期,考察期间有提案权、无投票权,考察期满经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后正式加入。
如工作委员会委员存在一个或多个关联主体的,该捐赠人及其关联主体共计享有一个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章程所称关联主体是指:对于本章程中所涉任一法律实体,直接或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间接控制该实体、受控于该实体或与该实体共同被他人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本条所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控制实体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股权或表决权,或足以直接或间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退出: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的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捐赠人委派的委员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重新委派委员代表。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向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可以退出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项目工作委员会,由委派其的项目捐赠人重新委派委员代表;
(3)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含)发起,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后罢免。
(4)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考核:捐赠人及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成员任期满一年,由工作委员会对贡献内容进行考核,对于未能履行贡献义务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投票决定是否取消或调整其捐赠人身份及工委会席位,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5、工作委员会会议发起及召集方式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例会,或者依据本项目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1)发起机制:工作委员会例会由工作委员会主席或执行总监发起并主持。临时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主席依据项目情况发起,或现有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含)联合发起。
(2)召集方式: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主席或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邮件通知全体委员;
(3)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现有工作委员会委员(含委托)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为有效会议;
(4)不出席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工作委员会委员视为缺席,不计入本次会议投票;
(5)与会形式包括现场与会、线上接入等可以核实身份的多种形式。
6、表决和投票
(1)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享有一票投票权。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决策事项至少需由全体工作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含)投票通过。
为免疑义,若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工作委员会主席和/或执行总监的,则该工作委员会委员共计享有一票投票权。工作委员会委员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受托人可代为投票。
(2)投票分为赞同、反对和弃权,并公开记名。
(3)以下事项需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赞同票方为有效:
a.制定、修改本章程;
b.制定与调整本项目重大方向、中止或终止项目;
c.选举或罢免社区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总监;
d.任命或罢免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成员负责人;
e.决定本项目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本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品牌授权管理、本项目年度活动计划;
f.审议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新增委员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主席
1、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在提名人员中投票产生,主席作为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在工作委员会享有的投票权与其他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平等。
2、工作委员会主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项目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相关制度和本项目相关规定;
(4)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3、工作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并检查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提议聘任或解聘本项目法务、财务等相关专职人员或负责人;
(3)代表本项目对外进行业务交流、国际交流;
(4)经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代表项目签署文件;
4、工作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工作委员会主席候选人从A类捐赠人中提名,经工作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在其签署并提交任职承诺书等备案登记材料后由秘书处任命。
5、工作委员会主席的罢免:
(1)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代表提出对工作委员会主席的罢免提议并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或
(2)秘书处提出对工作委员会主席的罢免提议并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
6、工作委员会主席的退出:工作委员会主席如在其任期届满前卸任,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邮件等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
1、工作委员会设执行总监一名,执行总监不属于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不享有投票权。
2、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为专职,熟悉本项目业务领域;
(3)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每1年向工作委员会进行述职,并接受工作委员会考核;
(4)执行总监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3、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2)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决议;
(3)组织实施经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协调执行秘书、财务、法务等的日常工作;
(5)协调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的运行执行,维护本项目的正常运行;
(6)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7)发展本项目成员,支撑资金捐赠执行,辅导新成员融入项目社区;
(8)协助本项目对外进行业务交流、国际交流;
(9)工作委员会授予执行总监的其他职权。
4、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任命:执行总监候选人从A类捐赠人中提名,经工作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在其签署并提交任职承诺书等备案登记材料后由秘书处任命。
5、执行总监的罢免:
(1)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代表提出对执行总监的罢免提议并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或
(2)秘书处提出对执行总监的罢免提议并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
6、执行总监的退出:执行总监如在其任期届满前卸任,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邮件等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
7、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及其他下设组织不受执行总监的管理,但其负责人应与执行总监定期交流同步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
1、工作委员会设置执行秘书1名,由秘书处委派,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该执行秘书不属于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不享有投票权。
2、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在本项目业务领域内有较好执行力。
3、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职责包括:
(1)协助工作委员会工作;
(2)协助工作委员会与秘书处的沟通与协调;
(3)协助工作委员会向基金会理事会定期汇报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
(4)协助组织工作委员会例行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通过邮件通知全体委员;
(5)协助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与法务
本项目财务与法务相关事务遵循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和流程管理。本项目可以设置财务和法务专职人员为本项目提供专业的财务和法务支持。前述财务与法务专职人员经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同意后任命,在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汇报。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下设组织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可以就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下设组织,本项目所有下设组织对本项目工作委员会负责。下设组织可命名为xx委员会或xx工作组,各下设组织的负责人(首届除外)均由下设组织选举并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应按其相关制度开展工作,相关负责人可按需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工作委员会下设组织的相关工作流程及重要决议记录应根据工作委员会要求在社区中进行公示并向秘书处报备存档。
1、技术指导委员会(TSC)
技术指导委员会在开源项目/项目孵化、运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为开源社区提供技术架构指导和技术决策,包括开源社区版本规划、架构看护;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需要定期向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同步交流相关工作内容。
(1)委员任命
本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一名主席。技术指导委员会首届主席由A、B类捐赠人提名,由工委会投票选举并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续主席由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内部选举,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本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统一协调本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事宜,在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需要与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同步交流。初始委员由A类、B类及C类捐赠人委派,后续新增委员需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本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新增委员进行任命。选举候选人必须是现任项目SIG组的Maintainer,并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a.由A类捐赠人、B类捐赠人根据其项目开源治理参与方式提名;
b.或技术委员会提名;
c.或自荐,需获得至少2名技术委员会现任委员书面推荐。
(2)委员退出:项目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的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资格取消;项目捐赠人委派的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撤销原代表委派并重新委派代表;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向本技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交书面通知,可以退出技术指导委员会,由其所在项目捐赠人单位重新委派代表;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技术指导委员会,由其所在项目捐赠人单位重新委派代表;技术指导委员会接受委员缺位。
(3)决策机制:
a.超过三分之二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与会的会议为有效会议;与会形式包括现场与会、线上接入等可以核实身份的多种形式;
b.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参会并进行表决;
c.投票分为赞同、反对和弃权,投票模式为公开记名投票;
d.在会议上进行投票时,与会委员过半数投赞同票则通过决议;
e.如果需要,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决策也可以采用在线投票的方式进行,在投票启动后 5 个工作日内为投票时间,超过投票时间没有投票的记为弃权,投赞成票的委员需要超过技术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数量的半数方为投票通过;如果在投票启动后 5 个工作日内参与投票的委员没有超过半数的,则需要重新发起投票;
f.凡需要技术指导委员会决议的事宜,均需要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决策;
g.列席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顾问,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技术指导委员会下设各SIG组
SIG(Special Interest Group)是指特别兴趣小组,SIG在本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项目社区特定子领域及创新本项目的架构设计、开源开发、特性代码开发维护、版本及补丁规划等、发布和处理社区需求、组织社区安全工作,及时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响应、处理等工作,处理社区Bug、issue等工作。开发者在社区中寻找2个及以上有共同兴趣及目标的人,确定SIG负责人。创建SIG提案,提案包括如下要素:创建SIG的背景信息;创建SIG的业务范围;创建SIG的业务目标;SIG组已贡献内容。本项目技术指导委员会对SIG提案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批准成立SIG组。
各SIG组包含维护者Maintainer、审核者Committer、贡献者Contributor三类角色。初始人员可由项目贡献方指定。
贡献者Contributor是社区中持续活跃的成员,通过代码提交、文档编写、项目开发、社区维护、问题解决、会议活动等方式参与,推动社区的持续发展。新加入贡献者Contributor成员需满足:
1)为SIG或社区做出多方面贡献,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审核PR;参与SIG或社区讨论;
2)积极参与1个或多个SIG;
审核者 Committer是拥有代码合入权限的核心贡献者,也是代码仓库的看护者,确保代码质量和正确性,对项目发展负有重要责任。新加入审核者 Committer成员需满足:
1)作为本项目贡献者Contributor至少3个月;
2)至少参与本项目6次PR的审阅;
3)审阅或合并至少20个基本 PR 到本项目代码库;
4)熟悉本项目代码库;
5)本项目贡献者Contributor可以自我提名,或由该SIG的审核者或维护者提名;
维护者Maintainer是SIG组的管理者、牵引者、规划者,主导相关代码的审核、更新和修复,确保其稳定性和兼容性,是项目生态的关键角色。新加入维护者Maintainer成员需满足:
1)作为本项目审核者Committer至少3个月;
2)至少参与本项目12次PR的审阅;
3)审阅或合并至少30个基本PR到本项目代码库;
4)熟悉本项目代码库;
5)至少2名本项目Maintainer提名;
2、生态委员会
本项目下设生态委员会,生态委员会工作目的是社区的品牌推广、拓展用户、提升影响力,工作内容包括产业推广计划(举办产业峰会、赛事、活动等)、成员拓展计划、洞察和收集行业需求、开发者培育、社区网站运营;生态委员会主席需要定期向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同步交流相关工作内容。
(1)委员任命
本生态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首届生态委员会主席由A、B、C类捐赠人提名,由工委会投票选举并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续主席由项目生态委员会内部选举,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本项目生态委员会主席统一协调本项目生态委员会各项工作事宜,在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需要与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同步交流。初始委员由A类、B类及C类捐赠人委派,后续新增委员需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本项目生态委员会新增委员进行任命。
2)委员退出:项目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的生态委员会委员资格取消;项目捐赠人委派的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撤销原代表委派并重新委派代表;生态委员会委员向本生态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交书面通知,可以退出生态委员会,由其所在项目捐赠人单位重新委派代表;生态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生态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生态委员会,由其所在项目捐赠人单位重新委派代表;生态委员会接受委员缺位。
(3)决策机制:
a.超过三分之二生态委员会委员与会的会议为有效会议;与会形式包括现场与会、线上接入等可以核实身份的多种形式;
b.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参会并进行表决;
c.投票分为赞同、反对和弃权,投票模式为公开记名投票;
d.在会议上进行投票时,与会委员过半数投赞同票则通过决议;
e.如果需要,生态委员会会议决策也可以采用在线投票的方式进行,在投票启动后 5 个工作日内为投票时间,超过投票时间没有投票的记为弃权,投赞成票的委员需要超过生态委员会全体委员数量的半数方为投票通过;如果在投票启动后 5 个工作日内参与投票的委员没有超过半数的,则需要重新发起投票;
f.凡需要生态委员会决议的事宜,均需要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决策;
g.列席生态委员会的顾问及其他非生态委员会委员的捐赠人代表,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标准工作组
本项目下设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工作目的是牵头社区标准建设,工作内容包括发布白皮书、制定标准等,在执行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标准工作组的工作规则由标准工作组组员投票决定,并向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
标准工作组设一名组长。标准工作组首届组长由A、B、C类捐赠人提名,由工委会投票选举并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续组长由标准工作组内部选举,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4、法务与合规工作组
本项目下设法务与合规工作组,法务与合规工作组工作目的是支撑项目的法务相关工作,并向工作委员会等项目治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工作内容包括协助代码的合规管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评审项目代码扫描结果、分析许可证相关问题等;制订和修改项目的各法律合规制度;项目下各项目日常合规审查及合规纠纷支撑处理;向工作委员会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承接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法务与合规组承担的其他工作,在执行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务工作组的工作规则由法务工作组组员投票决定,并向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
法务与合规工作组设一名组长。法务与合规工作组首届组长由A、B、C类捐赠人提名,由工委会投票选举并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续组长由法务与合规工作组内部选举,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5、IT基础设施工作组
本项目下设IT基础设施工作组,IT基础设施工作组工作目的是提供本项目开发及推广的软硬件平台并保障稳定运行,工作内容包括项目代码仓托管平台及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及维护,支撑项目下各开源项目开发及运行以及其他项目需要的IT支撑工具和平台建设及运营,在执行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IT基础设施工作组的工作规则由IT基础设施工作组组员投票决定,并向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
IT基础设施工作组设一名组长。IT基础设施工作组首届组长由A、B、C类捐赠人提名,由工委会投票选举并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续组长由IT基础设施工作组内部选举,选举结果报请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任命,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四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核算
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化财务管理,并接受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本项目财务核算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基金会为本项目设置独立的项目核算编码,进行独立的资金归集和预决算管理,本项目根据基金会相关要求进行项目收支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本项目资金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
1、本项目财产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得;
(3)其他合法收入。
2、本项目财产主要用于:
(1)管理、运营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费用和运营费用;
(2)本项目相关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和维护费用等;
(3)开展本项目相关开源宣传、活动、培训等;
(4)本项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开发者激励等;
(5)行政办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提供给本项目管理、运营使用的场地租金、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
3、本项目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项目捐赠人有权向本项目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本项目捐赠人的查询,本项目相关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4、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1)本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a.完成本章程规定的本项目宗旨的;
b.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项目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2)本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基金会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a.用于支持本项目下已资助项目的继续开展;
b.用于支持基金会其他开源项目的运营,与本项目同领域的开源项目优先。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
1、本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须符合基金会的知识产权策略及合规要求。
2、本项目贡献者应签署贡献者许可协议(CLA)。在本项目代码仓提交代码或文档等贡献时,原则上应以源代码形式提供。
3、本项目所有代码及文档原则上应采用开源许可证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修改及解释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本项目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生效及试行期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经工作委员会投票决策通过,并报秘书处审核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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